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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投诉方式及原则
访问次数:2227 发布时间:2007-1-24
 
  一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过错,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;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投诉的,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,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。
  二、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(含录音电话、传真电话投诉)、信函、当面口头等形式投诉,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投诉。
  三、提倡实名投诉。对实名投诉,应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投诉人。投诉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讲清楚被投诉对象行政行为过错的具体事实、投诉要求及联系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