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或许可而不予受理或许可的;
(二)申请资料不全时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,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;
(三)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;
(四)不予受理或不许可却不告知理由的;
(五)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;
(六)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;
(七)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;
(八)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的;
(九)违法收取抵押金、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;
(十)违法委托中介机构、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;
(十一)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;
(十二)不公开许可结果或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;
(十三)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,不及时主动协调,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,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;
(十四)擅自增加许可前置条件和环节的;
(十五)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时,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;
(十六)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。
前面所称行政许可,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经依法审查,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。
二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;
(二)未经法定程序批准,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,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;
(三)未接法定范围、时限实施征收的;
(四)截留、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;
(五)实施征收不开具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;
(六)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,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;
(七)符合规定收取押金、保证金等费用,在所办事项处理完毕后,仍以备种理由拖延退还的;
(八)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。
前面所称行政征收,包括税收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。
三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;
(二)不按法定程序、时限实施检查的;
(三)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;
(四)放弃、推诿、拖延、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;
(五)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、包庇、袒护、纵容,不予制止和纠正的;
(六)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;
(七)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。
四、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执法的;
(二)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;
(三)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;
(四)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时效进行处罚的;
(五)违反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规定的;
(六)使用、占有、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,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;
(七)违反有关规定,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、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;
(八)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;
(九)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,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;
(十)玩忽职守,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、处罚的;
(十一)符合听证条件,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,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;
(十二)未依法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;
(十三)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行使的;
(十四)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。
五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;
(二)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;
(三)违法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;
(四)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;
(五)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。
六、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,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;
(二)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但不说明理由的;
(三)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;
(四)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、失职行为的。
七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:
(一)违法要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;
(二)拒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;
(三)其他损害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、财产权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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